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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利用公款外出旅游的通知
来源:    上传时间:2013-10-12

   

各二级学院党委、机关党委、理工学院党委、附属医院(市中心医院)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党委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禁止利用公款外出旅游,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公款组织旅游或公款补贴外出旅游,也不准以开会、考察、学习、接待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

   二、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或接受下属单位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或度假;不准借出差之机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

   三、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要求或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

   四、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用于外出旅游或度假,节假日公车除值班或公务活动外一律封存。

   五、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的管理。 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国外访问学校和地点、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1、个人违反规定的,将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

    2、单位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旅游或度假的,将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按受贿论处。

  除上述处理外,还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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