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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专责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上传时间:2020-11-07


校纪20201

 

湖北文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专责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促进监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常态化,压实监督责任,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加强高校党的政治建设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坚持监督无禁区、无例外、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党规,尽职尽责;督促公职人员严格遵纪守法、秉公用权。通过开展监督,做到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三条 监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重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向校党委报告。校内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监督对象包括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各单位(部门)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重点是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突出对管人管钱管物、权力集中、廉政风险高或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第五条 监督覆盖学校办学治校各个方面,覆盖决策、执行全过程,主要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并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充实和完善监督检查内容。

  (一)强化对“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守党章党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情况。

(二)强化对落实党的全面领导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情况,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等。

(三)强化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主体责任清单制定与落实情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情况、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情况、开展党内日常监督情况、述职述廉情况。

(四)强化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因公出国(境)、公车管理、公务接待、津补贴发放情况,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整改情况,干部作风建设及为师生办好事解难事情况。

   (五)加强对师德师风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执行情况,相关部门处理学术不端、师德失范、教学事故、损害教育公平、侵害学生权益等工作情况。

  (六)强化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做好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七)加强对人事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工作过程中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等情况。

  (八)加强对学校物资釆购、基建工程、后勤维修改造(后勤管理)、科研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高风险领域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校办企业招投标管理、资产经营、合同变更等方面的工作。

(九)加强对校内突发事件、舆情管理、风险防控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突发事件防控、舆论引导、及时有效处置等工作情况以及时向上级报告学校发生的重要舆情和重大事件等重要情况。

(十)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对领导干部婚丧嫁娶操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接受请吃、带彩娱乐、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等。

  (十一)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方法

第六条 深刻把握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律,创新理念思路,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更加科学高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一)校内巡察。根据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精心制定巡察方案,认真开展校内巡察,加大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督办,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二)风险研判。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对学校廉政风险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加强风险防控的办法和举措,做到早预防、早控制、早制止。

  (三)专项检查督察。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督察,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治监督方面的专项检查督察,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重点事项专项检查督察。专项检查督察做到发现问题并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

(四)现场监督。通过派员列席会议、深入现场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学校行政会议、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议事协调机构重要会议等,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参加。

(五)专题调研。根据重要工作任务开展专题调研,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每年开展1次专题调研活动,并形成调研报告报学校党委或省纪委监委。

(六)明察暗访。针对学校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师生员工重点关注的问题以及重要节假日易发多发的问题等,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限期处理。

(七)开门接访。通过电话受理和网上受理等方式,拓宽信访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回应师生关切,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八)提醒谈话和约谈。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提醒谈话和约谈,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其他同志根据工作需要与学校处级干部和一般管理人员开展提醒谈话和约谈。年底将谈话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

(九)监督的再监督。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加强对学校党委组织、宣传、教师工作部、学工部和审计等监督主体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再监督,督促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十)一查一建议一案一建议。针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以及信访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廉政风险漏洞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并督促其认真落实。

  (十一)建立廉政档案。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全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础信息和廉政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发现问题处理的结果、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诫勉谈话记录等材料。干部廉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四章 问题处理处置

  第七条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和约谈,提出意见建议,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八条 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部门)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认真整改,推动问题解决。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屡改屡犯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第九条 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处置。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认真制定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综合室拓宽受理信访举报信息渠道,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台帐管理,认真督促检查内部处室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完善监督检查工作规程、标准,强化过程规范管理,确保监督检查质量和效果。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室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党纪政务处分及执行工作;规范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制发情形、程序;加强执纪执法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与学校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 建立完善协同协作机制, 共同推进监督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发生违规违纪违法的,予以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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