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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上传时间:2021-05-07

湖北文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谈话室管理保障谈话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谈话室是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初步核实过程中与被核查人、参与人、知情人进行的核实性谈话,或与被立案的审查调查人、涉案人进行的谈话讯问询问,获取视听资料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使用谈话室应填写《湖北文理学院谈话室使用登记表》,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情况须存档备案。

第四条 使用谈话室手续需一事一批、一次一批。

 谈话室在使用期间,须对整个谈话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和同步录音录像,谈话期间不得随意关闭音像设备。

第六条 入谈话室的谈话对象,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谈话对象的家属送达;谈话结束后,谈话人须将谈话对象交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谈话对象的家属接送谈话对象往返谈话场所,须履行“手递手”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在《湖北文理学院谈话对象交接单》签字确认   

 谈话前,应对谈话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登记,随身携带的物品登记后予以保管,谈话结束后返还本人。应提醒谈话对象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尖锐硬物等危及安全的物品。

 谈话人员要坚持“同志式”、平等式谈话,与一名谈话对象谈话期间应保证二名以上谈话人员在场,杜绝单人谈话现象若谈话对象是女性,有一名女性谈话人员参与。

第九条 谈话过程中,确保谈话对象始终不得离开谈话人员视线。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

第十条 谈话期间,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谈话室。

十一 谈话人员要保障被谈话人的合法利益,严禁使用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诱供、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要控制谈话时长,单次谈话不得超过6小时,夜间谈话不得超过22时。

第十二条 谈话应当场制作《谈话笔录》,交给被谈话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当场完成光盘刻录,谈话视听资料按照涉密材料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十三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谈话室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谈话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或制止。

第十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 谈话结束后,应及时切断谈话室内设备电源, 清洁和整理内务,关闭门窗,确保物品安全。

第十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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