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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上传时间:2019-04-08

纪文20192




湖北文理学院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进一步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发展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容错纠错是指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各级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学校及相关部门应予以包容,不作负面评价,督促其及时纠正错误,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坚持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持标准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容纠并举,宽严相济原则。

(三)坚持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原则。

第四条   单位(部门)或个人在履职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但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也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作风效能建设中,因严格管理、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的;

(三)在深化校内人事、分配等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四)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创新创业、产学研深度融合、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造成影响的;

(五)在处置校园安全、工程抢修、自然灾害等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因突破常规和贯例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和损失的;

(六)在化解校内外重大矛盾、解决历史遗留等问题,因维护学校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工作失误的;

(七)在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九)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即将受到或已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可以向问责部门提出容错申请。问责部门应当受理,并依纪依规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容错认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认定,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

第六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可以免责的

1单位年度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二)可以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纠错:

(一)着眼抓早抓小,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采取问题整改建议书、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给予适当诫勉。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三)通过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

第八条  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通过谈心、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和情况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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