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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当者担当 学校容错纠错办法出台
来源:    上传时间:2019-04-15

(纪委・监察处 通讯员 肖孟佳)为推动“双争创”活动的深入开展,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进一步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发展环境,近日,学校纪委出台了《湖北文理学院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9种容错情形:一是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但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也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二是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作风效能建设中,因严格管理、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的;三是在深化校内人事、分配等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四是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创新创业、产学研深度融合、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造成影响的;五是在处置校园安全、工程抢修、自然灾害等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和损失的;六是在化解校内外重大矛盾、解决历史遗留等问题,因维护学校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工作失误的;七是在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的;八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九是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办法》提出,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免责的,单位年度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可以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办法》提出了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形实施纠错的方式。

《办法》同时明确了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的措施。

 


审稿人:王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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