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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问之五:事业单位中“双肩挑”人员被给予撤职处分,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来源:    上传时间:2021-09-02

问:事业单位中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工资是按专业技术职务套改的),因违纪违法被给予撤职处分后,其工资是否受影响?如果受影响,应该按照什么规定标准降低工资?

答: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经审批后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人员,俗称“双肩挑”人员。实践中绝大多数是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也有少部分同时在工勤技能岗位任职。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五条规定,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类。其中,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这两种处分本质上是同一纪律惩戒层次,处分执行标准亦遵循相同的规定,只是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七条规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此外,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

  据此,对经批准后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事业单位中“双肩挑”人员,如其系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在被给予撤职处分后,需要明确:一是除无岗位等级可降的外,必须降低其岗位工资,并重新确定其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适宜再从事管理工作的,可不再聘用在管理岗位。若继续“双肩挑”,则必须降低其管理岗位等级。三是如其实际执行的是管理岗位工资制度,是否同时降低其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纪违法情形与岗位工作性质的联系、违纪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四是如其实际执行的是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工资制度,则必须相应降低其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执纪实践中,为便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履行处分决定执行的主体责任,监察机关在作出给予事业单位中“双肩挑”人员撤职处分时,可在处分决定中一并写明如何降低岗位等级。如,某县医院院长为管理岗位八级职员(科级副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为六级(二级副主任医师),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制度,若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可在处分决定中写明“给予×××撤职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为七级”。处分执行时,即可非常明确地将其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在相应等级,至于管理岗位是按照降低岗位等级后聘用,还是不再聘用在管理岗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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