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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问之八:如何准确认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失责行为
来源:    上传时间:2021-10-05

    一是责任对象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的“一把手”。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相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其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二是违反“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规范要求。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具有直接隶属、制约关系的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如果党委(党组)负责人对其直接管理的党员干部未能积极实施监管职责,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不正确履行,就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实践中既可以是“应为而不为”的不作为,也可以是履职不当的乱作为。
    三是客观上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党委(党组)负责人对党组织管理权限内的党员干部,没有严格监督,或监督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以致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损害政治生态,影响党的形象,危害党的事业。
    四是主观方面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失职失责行为过失主要缘于对造成严重损害、严重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的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态。对于其中已经存在的可能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可以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但不报告、不处置、不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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