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2016]03号
关于印发《中共湖北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学校纪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学校纪委会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由学校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委和上级纪委文件并讨论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第五条 审定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第六条 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制订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研究向学校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讨论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研究校党委提出由纪委会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研究基层党组织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请校纪委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讨论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第十条 讨论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证党的章程所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讨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其它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与会议准备
第十三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或由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确定。
第十四条 纪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议题,经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同意后,由纪委办公室列入议程。
第十五条 校党委提出由纪委会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由纪委办公室列入议程。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关单位和部门需要提请纪委会讨论的议题,先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口头或书面汇报,并备齐有关材料,经同意后,由纪委办公室列入议程。
第十七条 凡列入纪委会的议题一般应由纪委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各位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 对重大问题和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党委报告并在纪委会讨论之前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方案,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将调研论证报告及方案送各纪委委员传阅,以便讨论研究。在纪委会决议之前,纪委委员不得事先对外表态。
第四章 举行会议
第十九条 纪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在时,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讨论,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需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非纪委委员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列席纪委会,其他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举行纪委会议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纪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票决制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经纪委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到会人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纪委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涉及到纪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执行决议
第二十三条 纪委会作出的每项决定或决议,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少数委员对某项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亦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上级党组织或学校纪委未改变原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并以集体决定的意见对外表态,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反对的表示。因情况变化必须改变原决定或决议时,由纪委书记提请纪委会复议,复议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纪委已经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四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分工负责的同志抓紧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问题由纪委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传达,由专人督办落实,并及时向纪委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决定、决议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贯彻落实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纪委办公室汇报。纪委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议题的确定程序列入议程,提交纪委会再行研究。
第二十六条 纪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情况,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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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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