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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来源:    上传时间:2018-06-04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后处理的规定。

  反腐败工作政治性很强,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是我们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证。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的立案工作,保证其准确、及时地立案,保障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凡需要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调查的条件。具体而言,立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监察机关立案所需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全部事实要到调查阶段结束之后才能得以查清,而且还要经过审理之后才能认定。

  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只是立案的必备条件之一,但并不是所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都需要立案查处,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就不需要立案。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

  三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这里讲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主要是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有关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批准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批准立案,由监察机关作出其他处理;认为需要对某些问题作进一步了解的,退回立案报告,由承办部门作进一步了解。

  第二款规定了立案后调查方案的确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被调查人情况、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等,集体研究确定调查方案。一般来说,调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哪些措施,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以及应当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一经确定,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内容,遇有重大突发情况需要更改调查方案的,应当报批准该方案的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立案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这既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也是要求他们积极配合调查。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还应当通知其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主要是因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很可能已经被采取留置措施,需要让其家属知情,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既是监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也是加强反腐败斗争宣传、形成持续震慑的一种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其中,前两个条件是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的实体性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立案的程序性条件。在办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遵守程序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禁止私自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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