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文〔2019〕3号
湖北文理学院纪委·监察处
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做好信访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采用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纪委·监察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权投诉等,按照职权范围应由纪委·监察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坚持依纪依规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双向规范原则。
第四条 信访办理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做好来访记录和登记。
第五条 信访办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泄露信访秘密。信访办理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访活动,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信访办理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件并登记后,应认真予以分类,按“属于职责范围内信访件”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信访件”予以处理: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信访件的处理:
(1)负责人对信访件提出拟办意见;
(2)领导审批;
(3)成立工作专班,拟定初核方案;
(4)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初核;
(5)根据初核情况分别做出信访了结或转立案。
(6)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信访件的处理:
(1)转交其他职能部门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2)告知信访人寻求其他途径解决。
第八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已经受理或者在规定时间正在办理的事项;
(3)信访人因对前一次信访处理结果不服,再次因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
(4)其他不属于纪委·监察处受理的。
第九条 信访件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信访件办结后,所有相关材料均应予以整理归档,归档材料按照信访件的序列号一件一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