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文〔2018〕3号
湖北文理学院“两督问责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压紧压实各单位(部门)抓落实的主体责任,提高抓落实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党内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督问责”是指党委主体责任办公室、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对第一次督查中发现的不落实或者执行偏差问题,责成并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认真整改;对第二次督查中发现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启动问责程序,切实增强督办检查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推动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第三条 “两督问责制”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的工作原则。督促各单位(部门)切实认识“说过了不等于办过了、办过了不等于办结了、办结了不等于办好了”,以“目标达成了没有、问题解决了没有、师生满意了没有”为工作标准,严格落实学校各单位(部门)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督查问责重点问题为: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发展瓶颈制约因素突破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办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单位(部门)协调联动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等。
第五条 党委主体责任办公室、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开展问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1对作风不实、落实不力的相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广大师生关心关注的问题视情况予以一定范围内曝光。
2同步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提出责令书面检讨、批评教育、工作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追究纪律责任等问责建议,并报学校党委、行政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在接到党委主体责任办公室、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开展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把工作中的“虚、推、慢、粗”行为和改革创新中的无意过失行为区别开来,妥善运用容错纠错机制,保护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
第八条 党委主体责任办公室、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建立问责台帐,对被问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办法予以扣分,并纳入年终综合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北文理学院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