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至1月13日,某市教育项目建设现场推进会在A县召开,该县教育局计财科、审计科副科长朱某某具体负责安排会议期间的进餐和住宿事宜。为了使工作餐上档次,够排场,朱某某在没有向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谢某某和分管副局长夏某某请示、汇报的情况下,在安排会议用餐时提供黄鹤楼(软珍品)香烟2条、茅台酒3瓶和几样高档菜肴。会后,朱某某将招待费在单位财务报销,谢某某和夏某某对相关费用未认真进行审核,即予以签字报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朱某某作为安排用餐事宜的负责人,在公务接待中无视管理规定,在用餐中提供香烟、高档酒水,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了党纪规定,负有直接责任。谢某某作为计财科负责人,对公务接待疏于把关,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夏某某作为分管领导,疏于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朱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谢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夏某某予以诫勉谈话。
有烟有酒,有山珍有海味,一顿工作餐安排出了“大排场”,也照见了朱某某根深蒂固的奢靡习气。
一顿饭的分量有多重?为什么有的党员干部在公务接待中总是守不住标准,为了吃好一点,喝好一点,不惜顶风违纪?除了是“讲排场”、“好面子”的心理在作祟外,归根结底还是忘了公款姓“公”,自认为拿公家的钱吃饭,不吃白不吃,这样公私不分、奢靡享乐的思想“蛀虫”必须坚决予以铲除!
公款为公,一分一厘也不能乱花。希望党员干部坚决守住底线,树立节俭风气,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公务接待活动,自觉对乱花公款的行为说“不”。